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6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又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累犯,』之漏繕(原判決理由三、㈢中已敘明均為累犯),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戴嘉慧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