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26號
原告 萬寶立華廈 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徐秀鳳
被告 蔡孟翰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孟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3,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