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15號

原告 林怡臻

被告 林育詩

廖宏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廖宏洋(由原審法院通緝中)雖未經本院刑事本案判決,惟業經本院刑事本案判決認定其亦涉犯本案犯罪,爰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 卓盈青曾偉志 賠償部分,業經其等成立和解,均不在本件裁定移送範圍內,亦併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

法官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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