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蔡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惠珠於民國92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97年07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1,310,761元正未給付,其中387,591元為本金;923,08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惠珠於民國95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482,184元正未給付,(其中125,757元為本金,356,4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蔡惠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12,368元正未給付,其中2,483元為消費款;6,28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33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7591元蔡惠珠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483元蔡惠珠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25757元蔡惠珠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