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0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甲○○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華僑旅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個人)。若僅向華僑旅行社為請求,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