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504號債權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務人 王月華
楊文進
一、債務人王月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月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文進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雙方當事人依借據第六條所載,乃約定:「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並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本件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