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周清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清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清文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逕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周清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4年度執聲字第264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除原宣告之有期徒刑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部分,依聲請範圍,尚無其他宣告相同種類刑罰得併予定其執行刑,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即可。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時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表示:希望能合併10年等語,此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在加入詐欺集團期間,擔任向被害人取款之車手或收水,收取包裹,或是交付帳戶共同與他人犯洗錢、詐欺取財罪,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前揭以書面表示之意見,所犯同類型之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緊密,侵害相同法益,且於審理時坦承犯行;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暨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年1月、1年2月(6次)、1年5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年1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09/05

111/09/06

111/09/12

111/09/11

111/08/28

111/09/08

111/09/07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813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001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816號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60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5號

判決日期

112/02/13

112/03/06

112/04/27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60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25

112/04/17

112/06/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11號(經臺北地院112年聲字第6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1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54號(原判決附表編號2經最高法院113年台非字第78號判決免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次)、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1年2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09/02~

111/12/17

111/12/09

111/12/16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475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31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71號等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39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第3165號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05/29

112/10/12

113/04/25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39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第3165號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7/11

112/11/25

113/06/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29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37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1年3月(3次)、1年4月(3次)、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1/12/13

111/12/17

111/12/08

111/08/29

111/12/15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19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58號等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46號等

法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35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7號

113年金訴緝字第13、14號

判決日期

113/05/14

113/04/10

113/05/27

法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35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7號

113年金訴緝字第13、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12

113/05/16

113/06/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0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18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07號

編號

10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9日前某時許至111年11月9日

偵查(自)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011號

法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60號

判決日期

113/11/01

法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6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2/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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