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913號債權人 李明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戴珮珊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及未提出聲請狀內之附件(互助會單、本票及債務人身分證件之影本),經本院民國108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雖於108年12月4日補入聲請狀內之附件,但仍未補繳聲請費,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