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家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家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家凱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受刑人為本件聲請書附表所示犯行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則比較新舊法之結果,當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鍾家凱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8號、104年度易字第124號、104年度易字第278號、104年度易字第421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7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60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5年8月23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至3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6月│103年09月26日│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3月18日│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4月14日│彰化│編號│編││││,如易科罰金││度偵字第10906│地院│字第38號││地院│字第38號││地檢│1至3│號││││,以新台幣1││、11050、11063│││││││104│號經│1││││千元折算1日││、11126號│││││││年度│本院│至│├─┼───┼──────┼────────┼───────┼──┼─────┼───────┼──┼─────┼───────┤執字│104│5││2│竊盜│有期徒刑5月│103年11月25日│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3月18日│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4月14日│第│年度│號││││,如易科罰金││度偵字第10906│地院│字第38號││地院│字第38號││2115│易字│應││││,以新台幣1││、11050、11063│││││││號│第38│執││││千元折算1日││、11126號││││││││號判│行│├─┼───┼──────┼────────┼───────┼──┼─────┼───────┼──┼─────┼───────┤│決定│有││3│贓物│有期徒刑5月│103年09月27日│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3月18日│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4月14日││應執│期││││,如易科罰金││度偵字第10906│地院│字第38號││地院│字第38號│││行有│徒││││,以新台幣1││、11050、11063││││││││期徒│刑││││千元折算1日││、11126號││││││││刑10│2││││││││││││││月││├─┼───┼──────┼────────┼───────┼──┼─────┼───────┼──┼─────┼───────┼──┼──┤年││4│竊盜│共2罪,各處│①103年09月28日│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3月18日│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4月14日│彰化│編號│3││││有期徒刑8月│②103年11月10日│度偵字第10906│地院│字第38號││地院│字第38號││地檢│4至5│月││││││、11050、11063│││││││104│經本│(││││││、11126號│││││││年度│院│10│├─┼───┼──────┼────────┼───────┼──┼─────┼───────┼──┼─────┼───────┤執字│104│4││5│竊盜│共4罪,各處│①102年1月12日│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3月18日│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4月14日│第│年度│執││││有期徒刑7月│②103年11月06日│度偵字第10906│地院│字第38號││地院│字第38號││2114│易字│更│││││③103年11月11日│、11050、11063│││││││號│第38│83│││││④103年11月23日│、11126號││││││││號判│2││││││││││││││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6│竊盜│有期徒刑8月│103年11月08日│雲林地檢104年│雲林│104年度易│104年05月29日│雲林│104年度易│104年06月22日│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493號│地院│字第277號││地院│字第277號││度執助字第434│││││││││││││號(雲林地檢│││││││││││││104執1770)│├─┼───┼──────┼────────┼───────┼──┼─────┼───────┼──┼─────┼───────┼───┬───┤│7│竊盜│共2罪,各處│①103年11月06日│彰化地檢104年│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4月28日│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4月28日│彰化地│編號7││││有期徒刑6月│②103年11月06日│度偵字第174、│地院│字第124號││地院│字第124號││檢104│至8號││││,如易科罰金││1747、1748、│││││││年度執│經本院││││,均以新台幣││1752、1753、│││││││字第│104年││││1千元折算1日││1758號│││││││4097號│度易字│├─┼───┼──────┼────────┼───────┼──┼─────┼───────┼──┼─────┼───────┤│第124││8│竊盜│有期徒刑2月│103年11月21日│彰化地檢104年│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4月28日│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4月28日││號判決││││,如易科罰金││度偵字第174、│地院│字第124號││地院│字第124號│││定應執││││,以新台幣1││1747、1748、││││││││行有期││││千元折算1日││1752、1753、││││││││徒刑8││││││1758號││││││││月│├─┼───┼──────┼────────┼───────┼──┼─────┼───────┼──┼─────┼───────┼───┼───┤│9│竊盜│共2罪,各處│①103年11月20日│彰化地檢104年│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6月30日│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7月28日│彰化地│編號9││││有期徒刑6月│②103年11月30日│度偵字第4576號│地院│字第278號││地院│字第278號││檢104│至10號││││,如易科罰金│││││││││年度執│經本院││││,均以新台幣│││││││││字第│104年││││1千元折算1日│││││││││4419號│度易字│├─┼───┼──────┼────────┼───────┼──┼─────┼───────┼──┼─────┼───────┤│第278││10│竊盜│共2罪,各處│①103年11月18日│彰化地檢104年│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6月30日│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7月28日││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②103年11月20日│度偵字第4576號│地院│字第278號││地院│字第278號│││定應執││││,如易科罰金││││││││││行有期││││,均以新台幣││││││││││徒刑1││││1千元折算1日││││││││││年6月│├─┼───┼──────┼────────┼───────┼──┼─────┼───────┼──┼─────┼───────┼───┴───┤│11│竊盜│有期徒刑5月│103年11月27日│臺中地檢104年│臺中│104年度審│104年08月31日│臺中│104年度審│104年09月29日│彰化地檢104年││││,如易科罰金││度偵字第6214號│地院│易字第1860││地院│易字第1860││度執助字第670││││,以新台幣1││││號│││號││號(臺中地檢││││千元折算1日│││││││││104執14002)│├─┼───┼──────┼────────┼───────┼──┼─────┼───────┼──┼─────┼───────┼───────┤│12│竊盜│有期徒刑6月│103年11月16日│彰化地檢104年│彰化│104年度易│104年09月09日│彰化│104年度易│104年10月06日│彰化地檢104年││││,如易科罰金││度偵字第1750、│地院│字第421號││地院│字第421號││度執字第5752號││││,以新台幣1││5034號│││││││││││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