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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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8號原告AV000-A0000000(住居址詳卷)被告 許家 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就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徐莉喬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鄧思辰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侵附民 字第 28 號判決(113.09.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 侵附民上 字第 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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