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孫金君 被告 蔡志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許勻睿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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