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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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