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丁○○原告兼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魏玉英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