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33號
原   告 萬寶立華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陳亦智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士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8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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