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042號債權人 林育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仁愛醫療財團法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到院補正本院99年證他字第211號法人登記證書,惟仍未釋明其組織型態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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