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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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桂杏受刑人江子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桂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桂杏因受刑人江子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憑。
(二)嗣該案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再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該署108年7月17日中檢達明108年度執字10274號通知、拘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