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8號聲請人 林發 相對人 黃立漢 相對人 林信芳 相對人 許添褔 相對人 黃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
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38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181,752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一├─────────┼────────────┼────────┤││測量費用、繪製成果│0元│聲請人預納,業據│││圖費用││聲請人具狀捨棄。│├───┼─────────┼────────────┴────────┤│二│裁判費用│相對人預納,相對人負擔,不予列計。│├───┴─────────┼────────────┬────────┤│總計│181,75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