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289號
原   告 杜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潔境環境工程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新臺幣75,636元,已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5日,以本院97年
度壢補字第5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
於同年2月21日付與其居所處受僱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
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張詠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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