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15號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訴訟代理人 郭容慈
被告 陳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15號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訴訟代理人 郭容慈
被告 陳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