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15號

原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訴訟代理人 郭容慈

陳璟賢

被告 陳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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