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債權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林木村代理人 康芮綺 上債權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梁式 原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就債權人聲請狀內「請求之標的」部分,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求之標的1.:(1)確認聲明依聲請狀所附之新臺幣190萬借據,債務人 梁啟明梁鄭秀欉 皆僅為一般保證人,請確認是否更正請求標的1.之聲明?(例如更正為:1.債務人 梁式原 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如對債務人梁式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梁啟明、梁鄭秀欉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2)違約金之請求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按約定利率20%...」,上開所載「約定利率」應予特定,倘為該項請求標的之利息利率,請更正為「上開利率」。
二、請求之標的2.:(1)請確認第1行至第3行所載「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1日止」是否不請求利息,倘欲請求利息,請明確載明期間及利率。
三、請求之標的2.至4.就利息之請求,請予特定明確並更正之(例如:請求標的2.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息(即3.64%)...」,倘係利息請求年息3.64%之意,請更正為「...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年息3.64%計算...」)。
四、請逐一檢查並更正請求之標的,並提出更正後之繕本2件。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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