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投簡字第16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五年度投簡字第一六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