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109號
原告 吳杰恩
被告VUDUCBINH(中文姓名 武德平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