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至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至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至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蘇至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313號判決、本院105年度花簡字第57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說明,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並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前述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8月27日│104年10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393號│字第923號│││││││├───┬────┼──────────┼──────────┼──────────┤││││││││法院│新北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313號│105年度花簡字第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08日│105年04月07日││├───┼────┼──────────┼──────────┼──────────┤││││││││法院│新北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313號│105年度花簡字第57號│││判決││││││├────┼──────────┼──────────┼──────────┤││判決│105年04月07日│105年06月16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5150號│第1548號(通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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