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請人 曾奕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新台幣34元計算)。
二、請說明目前是否有積欠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如是,請重新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所有」債權人之姓名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如否,應說明係於何時清償該債務?清償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清償證明書、還款契約書)。
三、請說明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關係為何?如為債權債務關係,請於債權人清冊中載明債權數額、種類及詳細之發生原因。
四、請提出聲請人100年1月迄今之所有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配偶 郭小如 98年、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0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積欠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表列每月必要支出共66,984元,請說明此金額是否包含聲請人、配偶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所有必要生活支出?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各分擔比例為何?於此金額外,是否尚有其他開銷未列入計算?並檢附所有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受扶養親屬 張瑞英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並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之計算方式,及提出張瑞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98、99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現有無工作?每月平均薪資數額?
八、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