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艾沛妤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0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艾沛妤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0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