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艾沛妤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0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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