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 陳泰引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
秦嘉逢 律師 林柔孜 律師被告 輝瑞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順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營業所)既係設在新北市淡水區即屬台灣士林地院管轄區域內,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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