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九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胡堅勤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