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宗岳 被告 盧明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0號,原111年度審易字第27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