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0號
原告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己○○
汪玉蓮 律師 吳碧娟 律師被告丁○○
甲○○乙○○右列被告因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丙○○、戊○○於本院審理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被告丁○○、甲○○、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張道周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