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比瑞亞商開隆航業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整。
二、請釋明相對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陳明相對人在我國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請補正債務人益利公司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若為外國法人並請陳明其在我國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