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601號

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江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2日起訴請求被告劉江山清償債務,但被告劉江山已於87年8月13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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