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劉盈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盈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27日止累計12,706元正未給付,其中12,228元為消費款;47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盈秀│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4││1月28日││11.26│││元│││││├──┼───┼─────┼──────┼──────┼───────┤│002│新臺幣│劉盈秀│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24元││1月28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