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湯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3日簽立勞工紓困貸款(下稱本貸款)專用放款借據乙份,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期限三年,於撥款後第七個月起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本貸款利率係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息,另約定債務人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詎債務人自112年8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