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簡字第424號
原   告  陳皇丞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被   告  李正弘
       李宜李昭彥 之繼承人
       龔盛品 即李昭彥之繼承人
       李映 即李昭彥之繼承人
       王泰隆
       鄭樹榮
       鄭閎 筆即 鄭崑山
       李延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 代理人  溫嘉璤
被   告  鄭志道
訴訟代理人  鄭錦文
被   告  鄭文貴
       李來涼鄭文宗 之繼承人
       鄭茗聰 即鄭文宗之繼承人
       鄭茗徽 即鄭文宗之繼承人
       李延輝
       陳雅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燕   住 屏東縣 ○○鄉○○路○○○號
被   告  李雅 惠  住嘉義市○區○○○街○○號
訴訟代理人  李明福   住同上
被   告  鄭文川   住屏東縣○○鄉○○村○○街○○○巷○○
            號
訴訟代理人  許峻瑜   住屏東縣○○市○○街○○○○號
被   告  鄭武源   住屏東縣○○鄉○○路○段○○○號
           居 高雄市 ○鎮區○○路○○號11樓之1
      鄭 楊秀玉  住屏東縣○○鄉○巷村○○路○○巷○○○
            號
       陳炳礐   住高雄市○○區○○路○○號
      陳秋燕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李 王淑貞  住屏東縣○○鄉○○村○○路○段○○號
       李鳴琴   住臺北市○○區○○○路○○○○○○號9樓
           居37YaleRd.Hartsdale,N.Y.10530
       李韶琴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居東京都 葛飾區 小菅 3-10-12綾瀨407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李惠 琴  住臺中市○○區○○里○○路○○○號
       李延能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
           居愛知縣名古屋市千種區山添町2-3
           (遷出國外)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德盛   住新北市○○區○○路2段174巷104弄5
            號
       陳柏翰   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
       陳昭蓉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陳婉菁   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
       陳玉如   住同上
       陳澤 榮  住桃園市○○區○○路○○○號2樓
       陳澤文   住屏東縣○○鎮○○路○號
       李新 展  住高雄市○○區○○○路○○○巷○○○○○
            號5樓
           居屏東縣○○鄉○○路○○○巷○○號
       李新峰   住屏東縣○○鄉○○路○○○巷○○號
       李新宗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李麗容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郭 九道   住高雄市○○區○○街○○○號
       郭世傑   住同上
       郭世豪   住高雄市○○區○○○路○○○○○○號
      劉 郭世鶯  住高雄市○○區○○○路○○○○○號
       洪國安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2
           居高雄市○○區○○街○○號5樓
       洪國定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居高雄市○○區○○街○○○巷○號
       洪國華   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
       陳錦 秀  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
       陳錦玉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余莉莉   住屏東縣○○鄉○○村○○○街○○○巷○
            ○號
       陳俊良   住屏東縣○○市○○路○○號
       陳得順   住屏東縣○○鄉○○村○○○街○○○巷○
            ○號
被告兼前列
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陳 素月  住屏東縣○○鄉○○村○○街○段○○巷○
            ○弄○○號
被   告  陳次    住屏東縣○○市○○○路○段○○○號
           居SANTIAGODELESTEROAV.BELGRANO(
            S)N1929CAPITAL
           (遷出國外)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得山   住高雄市○○區○○○○街○○號28樓
       陳得茂   住屏東縣○○市○○○路○○○巷○○號
       陳得根   住屏東縣○○市○○街○○○巷○○弄○○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巷○號
       陳信 謀  住屏東縣○○市○○街○○巷○號
           居Av.BelgranoSur0000Cap.Santiag
            oDelEstero
           (遷出國外)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麗昌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
      陳 麗英   住屏東縣○○鄉○○村○○路○○○○○○
            號
       陳麗卿   住宜蘭縣○○鎮○○路○○○○號6樓
       陳麗燕   住屏東縣○○市○○路○段○○○巷○○號
           居屏東縣○○市○○街○○○號
       陳秀 全  住花蓮縣○○鄉○○村○○○街○○巷○
            號
       陳玉佳   住同上
       陳妙音   住同上
       陳妙星   住花蓮縣○○鄉○○村○○○街○○巷○
            號
      陳 仁美   住花蓮縣○○鄉○○村○○○街○○巷○
            號
被   告  陳長    住臺中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被   告  陳立    住新北市○○區○市○路○段○○號15樓
           居678PinecrestLnWalnutCA91789
           (遷出國外)
       陳立昌   住新竹市○○區○○○路○○巷○○弄○○號
       李雅玲   住新北市○○區○○○路○段○○巷○○號
            2樓
       李振輝   住新北市○○區○○路○○○○號9樓
       李榮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李貫裕   住高雄市○○區○○○街○○號
       黃李秋 美 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
       林瑞 豊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林瑞益   住屏東縣○○鄉○○村○○路○○○○○○
            號
       林瑞禎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張文士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1樓
            之3
       張文銘   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
       林惠美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
           居161WashingtonAvenueBrooklyn,W
            ellingtonNewZealand
           (遷出國外)
       林惠蘭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林惠琴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林惠芬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蔡寬雄   住屏東市廣興79之5號
       蔡寬道   住屏東縣○○鎮○○路○○○號
       蔡寬琳   住金門縣○○鎮○○路○號
       蔡仁惠   住屏東縣○○鄉○○村○○路○○○巷○○
            ○○號
       許陳 錦  住高雄市○○區○○街○號2樓之5
           居屏東縣○○市○○路○○○○○○號
       陳慶華   住新竹市○○區○○○路○○巷○○弄○○號
       陳慶妃   住屏東市○○路○○巷○○號
       鄭志財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之1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錦文  住屏東縣○○鄉○○路○段○○○號
被   告  李保樺   住屏東縣○○鄉○○村○○街○○○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號
訴訟代理人  李和年   住同上
被   告  李慶雄   住屏東縣○○鄉○○路○○○○號
       林坤隆   住屏東縣○○鄉○○路○○○號
           居屏東縣○○鄉○○街○○巷○○號
      吳 陳麗香 即陳 李玉瑾 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
       陳麗珍 即陳李玉瑾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村○○路○○○巷○○
            號
       陳玉秋 即陳李玉瑾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路○段○○○○○號
       陳妍 竹即陳李玉瑾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街○○○號
       陳玉美 即陳李玉瑾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村○○街○○號
       陳敏雄 即陳李玉瑾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路○段○○○○○號
           居澎湖縣○○市○○里○○路○○號7樓
       陳盈孜 即陳李玉瑾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村○○街○巷○○號
      許 陳釵   住屏東縣○○鄉○○路○○號
       余明識余陳量 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路○○○○巷
            ○○弄○號二樓之1
       余明全 即余陳量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之2
       余明俊 即余陳量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之2
       余吉財 即余陳量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之2
      陳 余玉緞 即余陳量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街○○巷○○弄○○號
       余秋燕 即余陳量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路○○巷○○○弄○號
       林秀貞 即林 陳不纒 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里○○○巷000弄
            00號
       林秀美林陳不纒 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里○○○路○○號
       林永祥 即林陳不纒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里○○○路○段○號
            8樓
       林永瑞 即林陳不纒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號
             25樓之3
       李莊美韶李延喜 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里○○路○○○○○號
       李宇祥 即李延喜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里○○路○○○號之5
       李定閩 即李延喜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里○○路○○○○巷○○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陳德盛、陳柏翰、陳昭蓉、陳婉菁、陳玉如、 陳澤榮
陳澤文、 李新展 、李新峰、李新宗、李麗容、 郭九道 、郭世
傑、郭世豪、 劉郭世鶯 、洪國安、洪國定、洪國華、 陳錦秀
、陳錦玉、余莉莉、陳俊良、陳得順、 吳陳素 月、陳次、陳
得山、陳得茂、陳得根、 陳信謀 、陳麗昌、 陳麗英 、陳麗卿
、陳麗燕、 陳秀全 、陳玉佳、陳妙音、陳妙星、 陳仁美 、陳
長、陳立、陳立昌、李雅玲、李振輝、李榮福、李貫裕、黃
李秋美林瑞豐 、林瑞益、林瑞禎、張文士、張文銘、林惠
美、林惠蘭、林惠琴、林惠芬、蔡寬雄、蔡寬道、蔡寬琳、
蔡仁惠、林秀貞、林秀美、林永祥、林永瑞、 許陳錦 應就陳
錐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2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郭九道、郭世傑、郭世豪、劉郭世鶯應就郭 陳錦珠 所遺
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公同 共有
2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洪國安、洪國定、洪國華應就洪 陳錦雲 所遺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2分之1辦理
繼承登記。
四、被告林瑞豐、林瑞益、林瑞禎、張文士、張文銘、林惠美、
林惠蘭、林惠琴、林惠芬應就 林家發 所遺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2分之1辦理繼承登
記。
五、被告陳次、陳得山、陳得茂、陳得根、陳信謀、陳麗昌、陳
麗英、陳麗卿、陳麗燕應就 陳譥 所遺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陳敏雄、 吳陳麗香 、陳麗珍、陳玉秋、 陳妍竹 、陳玉美
、陳盈孜、 許陳釵 、余明識、余明全、余明俊、余吉財、陳
余玉緞、余秋燕應就 陳界源 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2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林坤隆應就 林典 家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22分之1辦理繼承
登記。
八、被告李王淑貞、李韶琴、 李惠琴 、李延能、李鳴琴應就李子
毓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5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李來涼、鄭茗聰、鄭茗徽應就鄭文宗所遺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土地、權利
範圍35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龔盛品、李映、 李宜應 就李昭彥所遺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33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秀貞、林秀美、林永祥、林永瑞應就林陳不纒所遺坐
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2
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莊美韶、李宇祥、李定閩應就李延喜所遺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土地、權
利範圍5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蔡寬雄、蔡寬道、蔡寬琳、蔡仁惠應就 蔡陳綢 所遺坐落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2分
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 李雅惠 、鄭文川、李保樺、 鄭楊秀玉 、李宜、李
映、陳玉秋、陳玉美、林坤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最後言
詞辯論到場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3條之3,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各共有人
之權利範圍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或約
定,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
條第2項規定,訴請就系爭土地予以合併分割;又原告與被
告陳炳礐為父子關係,希望分割後2人仍維持共有等語。
三、被告則以:
㈠鄭志道、鄭志財:同意分割,願與鄭樹榮、 鄭閎筆 維持共有

㈡李雅惠:同意分割,現況有農作物,希望依現況分割,願意
與李延平、李延喜之繼承人、 李子毓 之繼承人維持
共有。
㈢李保樺:同意分割,希望依分割方案四分割,不願與他人維
持共有。
㈣陳長、陳得山:同意分割,希望將 陳錐 的繼承人維持共有。
鄭淑妹 :同意分割。
㈥鄭楊秀玉:同意分割,不願與他人維持共有,希望依分割方
案四分割。
㈦李映、李宜:同意分割,希望依分割方案四分割。
㈧鄭樹榮:同意分割。希望與鄭閎筆維持共有,並依分割方案
四分割。
㈨鄭閎筆:同意分割。
陳雅櫻 :同意分割,希望依現況分割,現場有農作物。
鄭志道:同意分割。
鄭文川:同意分割,不願與他人維持共有,希望採分割方案
四。
余莉莉、陳俊良、陳得順:同意分割。
吳 陳素月 、陳玉美、陳玉秋、林秀貞:同意分割,願意與陳
錐之繼承人維持共有,共有道路應該在最南側,否
則南側其他農地無法對外通行;兩造維持的共有道
路應筆直。
陳秋燕:同意分割,願意與陳雅櫻維持共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希望依分割方案一分割。
林坤隆:希望依分割方案四分割。
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
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
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
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
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
法第824條第6項亦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分別為兩造按如
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所共有,且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於起訴前無法協議分割,自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系爭6筆土地共有人部分相同、
土地相鄰,原告就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而到庭共有人雖
有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案,然均係以合併分割系爭土地為前提
所提出之方案,堪認就合併分割乙節有經各土地應有部分過
半數共有人之同意,是原告提起本件合併分割共有物之訴,
核屬有據。
(二)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乃係直接對
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
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
非先經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然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
訴訟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
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
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查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204地
號土地)原共有人 郭陳錦珠洪陳錦雲 、林家發、陳譥、林
典家、李子毓、鄭文宗、李昭彥、林陳不纒、李延喜、蔡陳
綢已死亡;同段207地號土地原共有人陳錐、陳界源、林典
家、李子毓、鄭文宗、李昭彥、李延喜已死亡;同段214地
號土地原共有人陳錐、李子毓、鄭文宗、李昭彥、李延喜已
死亡;同段249地號土地原共有人陳錐、 林典家 、李子毓、
鄭文宗、李昭彥、李延喜已死亡;同段250地號土地原共有
人陳錐、陳界源、林典家、李子毓、鄭文宗、李昭彥、李延
喜已死亡;同段251地號土地原共有人陳錐、林典家、李子
毓、鄭文宗、李昭彥、李延喜已死亡,其等繼承人迄未辦妥
繼承登記,則原告於本分共有物之訴併同請求其等繼承人應
分別就前開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聲
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
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
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
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08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
1、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
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4項定有明文。
本件系爭土地於分割後,有預留道路以供各筆土地對外通行
之必要,故關於預留道路部分,應由各共有人繼續維持共有
;又原告表示願與被告陳炳礐保持共有,李雅惠表示願與李
延喜之繼承人、李延平、李延輝、李子毓之繼承人保持共有
,陳秋燕表示願與陳雅櫻保持共有,鄭志道、鄭志財、鄭樹
榮、鄭閎筆4人欲保持共有,陳長、陳得山表示願與 陳錐之
繼承人保持共有;另原本即為公同共有關係之李子毓之繼承
人、陳錐之繼承人、陳長、蔡寬雄、蔡寬道、蔡寬琳、蔡仁
惠、 林陳不纏 之繼承人、許陳錦、陳德盛、陳澤榮、陳澤文
、郭九道、郭世傑、郭世豪、劉郭世鶯、洪國安、洪國定、
洪國華、陳錦秀、陳錦玉、 吳陳素月 、陳得順、林瑞豐、林
瑞益、林瑞禎、張文士、張文銘、林惠美、林惠蘭、林惠琴
、林惠芬、陳次、陳得山、陳得茂、陳得根、陳信謀、陳麗
昌、陳麗英、陳麗卿、陳麗燕、林惠美、陳柏翰、陳立、陳
立昌、陳慶華、陳慶妃、陳俊良、李新峰、李雅玲、李榮福
黃李秋美 、李貫裕、陳妙音、陳李玉瑾之繼承人、陳敏雄
、吳陳麗香、陳麗珍、陳玉秋、陳妍竹、陳玉美、陳盈孜、
許陳釵、余陳量之繼承人,於分割後,仍各繼續保持公同共
有關係;至鄭文貴、鄭文宗、鄭武源、李慶雄、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林坤隆,應有部分比例換算後之分配面積過小,倘
若單獨分割,將使分割後之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利於土地
利用,亦有與其他共有人繼續保持共有之必要。
2、查系爭土地大致上無地上物,部分土地遭人放置廢棄物及貨
櫃屋,東側部分有種植蔬菜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照
片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200至203頁、卷二第121至124頁
)。經本院斟酌共有人意願、土地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
利益等有關情狀,共繪製四分割方案:方案一至方案三分割
後之每筆土地均能連接共有道路,分割後之各筆土地位置按
照面積大小依序由西側至東側排列,使相對較畸零之土地靠
近東側聯外道路,平衡各筆土地價值,而方案一至方案三之
差別僅在於共有道路分別為6、8、10公尺寬(見本院卷五第
43至45頁);方案四除暫編地號204(1)、(10)、(11)以外,
各筆土地亦均能連接共有道路,其分割後各筆土地排序規則
亦大致同於方案一至三,使相對較畸零之土地靠近東側聯外
道路,而共有道路則為8公尺寬(見本院卷五第184頁)。另
經本院向到庭之共有人說明如採方案四,則因暫編地號204
⑴未與共有道路相連接,且周圍無法直接對外連通至公路,
日後如遭認定為袋地,分得鄰地之共有人恐有受影響之虞等
情,到場之共有人多數仍希望採取方案四,且原告亦表示如
可分得暫編地號204⑴,其願藉由其父親即被告陳炳礐所有
之同段215地號對外通行等語;暨衡以方案四共有道路筆直
,且分割後之大部分土地與共有道路鄰接面寬較大,對外通
行甚屬便利,對於土地經濟價值亦有增益。綜合上情,本院
認分割方案四應屬妥適。另被告鄭文川、鄭楊秀玉雖表示暫
編地號204(10)、(11)面積相同,2人欲以抽籤決定取得何筆
土地,然如僅令前開被告2人抽籤,對其餘共有人難期公允
,又如令全體共有人抽籤,則因系爭土地形狀不規則,且共
有人數眾多、多數被告應有部分甚微,縱令親緣關係相近者
維持共有,亦可能因抽籤導致隨機編排各筆土地位置後形成
諸多畸零地或未能與共有道路相連接,有害整體土地經濟價
值,故本院認不宜採抽籤方法決定各筆土地坐落位置。
3、又被告陳玉美雖陳稱共有道路應該在最南側,否則南側其他
農地地主無法對外通行等語,惟共有物分割訴訟,應以共有
人最大利益、共有人間公平,並發揮共有土地最大價值為原
則,至於共有人以外第三人之既得利益則非在優先考量範圍
之內,再者,於南側其餘土地經判決確認確屬袋地及通行系
爭土地為對鄰地最小侵害路線以前,系爭土地共有人本無義
務供他人通行土地,是被告陳玉美此部分抗辯,應無足採。
4、本院斟酌上情,定各共有人分得之位置如下:
(1)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面積1462平方公尺由兩造依附表
一「權利範圍總計」欄位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2)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1)、面積1702平方公尺由原告與被
告陳炳礐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二所示。
(3)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2)、面積1741平方公尺由被告李雅
惠、李莊美韶、李宇祥、李定閩、李延平、李延輝、李王淑
貞、李鳴琴、李韶琴、李惠琴、李延能維持共有,應有部分
各如附表二所示。
(4)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3)、面積1385平方公尺由李正弘、
王泰隆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二所示。
(5)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4)、面積1279平方公尺陳雅櫻、陳
秋燕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二所示。
(6)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5)、面積346平方公尺由陳錐之繼
承人與陳長、蔡寬雄、蔡寬道、蔡寬琳、蔡仁惠、林秀貞、
林秀美、林永祥、林永瑞、許陳錦、陳德盛、陳澤榮、陳澤
文、郭九道、郭世傑、郭世豪、劉郭世鶯、洪國安、洪國定
、洪國華、陳錦秀、陳錦玉、吳陳素月、陳得順、林瑞豐、
林瑞益、林瑞禎、張文士、張文銘、林惠美、林惠蘭、林惠
琴、林惠芬、陳次、陳得山、陳得茂、陳得根、陳信謀、陳
麗昌、陳麗英、陳麗卿、陳麗燕、林惠美、陳柏翰、陳立、
陳立昌、陳慶華、陳慶妃、陳俊良、李新峰、李雅玲、李榮
福、黃李秋美、李貫裕、陳妙音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
表二所示。
(7)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6)、面積346平方公尺由鄭志財、
鄭志道、鄭樹榮、鄭閎筆即鄭崑山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如
附表二所示。
(8)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7)、面積319平方公尺由李保樺單
獨所有。
(9)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8)、面積231平方公尺由龔盛品、
李映、 李宜公 同共有。
(10)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9)、面積180平方公尺由鄭文貴、
李來涼、鄭茗聰、鄭茗徽、鄭武源、李慶雄、中華民國(管
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林坤隆、吳陳麗香、陳麗珍、
陳玉秋、陳妍竹、陳玉美、陳敏雄、陳盈孜、許陳釵、余明
識、余明全、余明俊、余吉財、 陳余玉緞 、余秋燕維持共有
,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二所示。
(11)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10)、面積44平方公尺由鄭楊秀玉
單獨所有。
(12)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204(11)、面積44平方公尺由鄭文川單
獨所有。
五、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不得不然
,其所為抗辯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且本件分割結果,
全體共有人均蒙其利,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依附表一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規定,酌定訴訟費用負擔
如主文第16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嘉芸
附表一
┌──┬─────┬────────────┬───────────────────────────────────────────────┐
│編號│登記共有人│繼承人│登記之權利範圍│
│││││
│││├─────┬─────┬─────┬─────┬─────┬─────┬─────┬─────┤
││││204地號│207地號│214地號│249地號│250地號│251地號│權利範圍│訴訟費用│
││││(296㎡)│(194㎡)│(8196㎡)│(30㎡)│(203㎡)│(160㎡)│總計│負擔比例│
├──┼─────┼────────────┼─────┼─────┼─────┼─────┼─────┼─────┼─────┼─────┤
│1│李正弘││2/22│2/22│2/22│2/22│2/22│2/22│825.5/9079│825.5/9079│
├──┼─────┼────────────┼─────┼─────┼─────┼─────┼─────┼─────┼─────┼─────┤
│2│李昭彥│龔盛品、李映、李宜│1/33│1/33│1/33│1/33│1/33│1/33│275/9079│連帶負擔│
│││││││││││275/9079│
├──┼─────┼────────────┼─────┼─────┼─────┼─────┼─────┼─────┼─────┼─────┤
│3│王泰隆││1/11│1/11│1/11│2/22│2/22│2/22│825.5/9079│825.5/9079│
├──┼─────┼────────────┼─────┼─────┼─────┼─────┼─────┼─────┼─────┼─────┤
│4│林典家│林坤隆│1/22│1/22│無│1/22│1/22│1/22│40/9079│40/9079│
├──┼─────┼────────────┼─────┼─────┼─────┼─────┼─────┼─────┼─────┼─────┤
│5│李子毓│李王淑貞、李鳴琴、李韶琴│1/55│1/55│1/55│1/55│1/55│1/55│165/9079│連帶負擔│
│││、李惠琴、李延能││││││││165/9079│
││││││││││││
├──┼─────┼────────────┼─────┼─────┼─────┼─────┼─────┼─────┼─────┼─────┤
│6│李延喜│李莊美韶、李宇祥、李定閩│1/55│1/55│1/55│1/55│1/55│1/55│165/9079│連帶負擔│
│││││││││││165/9079│
││││││││││││
├──┼─────┼────────────┼─────┼─────┼─────┼─────┼─────┼─────┼─────┼─────┤
│7│鄭樹榮││1/44│1/44│4/396│1/44│1/44│1/44│103/9079│103/9079│
├──┼─────┼────────────┼─────┼─────┼─────┼─────┼─────┼─────┼─────┼─────┤
│8│陳長││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編號8至31│
││││1/22││││││13/9079│、36、39至│
│││││││││││42、48至52│
│││││││││││、54、57│
│││││││││││連帶負擔│
│││││││││││13/9079│
├──┼─────┼────────────┼─────┼─────┼─────┼─────┼─────┼─────┼─────┤│
│9│蔡陳綢│蔡寬雄、蔡寬道、蔡寬琳、│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蔡仁惠│1/22││││││13/9079││
├──┼─────┼────────────┼─────┼─────┼─────┼─────┼─────┼─────┼─────┤│
│10│林陳不纒│林秀貞、林秀美、林永祥、│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林永瑞│1/22││││││13/9079││
├──┼─────┼────────────┼─────┼─────┼─────┼─────┼─────┼─────┼─────┤│
│11│許陳錦││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12│陳德盛││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13│陳澤榮││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14│陳澤文││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15│郭陳錦珠│郭九道、郭世傑、郭世豪、│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劉郭世鶯│1/22││││││13/9079││
├──┼─────┼────────────┼─────┼─────┼─────┼─────┼─────┼─────┼─────┤│
│16│洪陳錦雲│洪國安、洪國定、洪國華│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17│陳錦秀││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18│陳錦玉││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19│吳陳素月││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20│ 陳德順 ││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21│林家發│林瑞豐、林瑞益、林瑞禎、│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張文士、張文銘、林惠美、│1/22││││││13/9079││
│││林惠蘭、林惠琴、林惠芬│││││││││
├──┼─────┼────────────┼─────┼─────┼─────┼─────┼─────┼─────┼─────┤│
│22│林瑞益││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23│林惠琴││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24│ 林瑞豊 ││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25│林惠蘭││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26│林惠芬││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27│林瑞禎││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28│張文士││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29│張文銘││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30│陳譥│陳次、陳得山、陳得茂、陳│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得根、陳信謀、陳麗昌、陳│1/22││││││13/9079││
│││麗英、陳麗卿、陳麗燕│││││││││
├──┼─────┼────────────┼─────┼─────┼─────┼─────┼─────┼─────┼─────┤│
│31│林惠美││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32│鄭崑山即││1/88│1/88│1/88│1/88│1/88│1/88│103/9079││
││鄭閎筆││││││││││
├──┼─────┼────────────┼─────┼─────┼─────┼─────┼─────┼─────┼─────┼─────┤
│33│李延平││1/55│1/55│1/55│1/55│1/55│1/55│165/9079│165/9079│
├──┼─────┼────────────┼─────┼─────┼─────┼─────┼─────┼─────┼─────┼─────┤
│34│中華民國(││1/22│1/22│無│1/22│1/22│1/22│40/9079│40/9079│
││管理者:財││││││││││
││政部國有財││││││││││
││產署)││││││││││
├──┼─────┼────────────┼─────┼─────┼─────┼─────┼─────┼─────┼─────┼─────┤
│35│鄭志道││1/44│1/44│88/8800│1/44│1/44│1/44│102/9079│102/9079│
├──┼─────┼────────────┼─────┼─────┼─────┼─────┼─────┼─────┼─────┼─────┤
│36│陳柏翰││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編號8至31│
││││1/22││││││13/9079│、36、39至│
│││││││││││42、48至52│
│││││││││││、54、57│
│││││││││││連帶負擔│
│││││││││││13/9079│
├──┼─────┼────────────┼─────┼─────┼─────┼─────┼─────┼─────┼─────┼─────┤
│37│鄭文貴││1/352│1/352│1/352│1/352│1/352│1/352│26/9079│26/9079│
├──┼─────┼────────────┼─────┼─────┼─────┼─────┼─────┼─────┼─────┼─────┤
│38│鄭文宗│李來涼、鄭茗聰、鄭茗徽│1/352│1/352│1/352│1/352│1/352│1/352│26/9079│連帶負擔│
│││││││││││26/9079│
├──┼─────┼────────────┼─────┼─────┼─────┼─────┼─────┼─────┼─────┼─────┤
│39│陳立││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編號8至31│
││││1/22││││││13/9079│、36、39至│
├──┼─────┼────────────┼─────┼─────┼─────┼─────┼─────┼─────┼─────┤42、48至52│
│40│陳立昌││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54、57│
││││1/22││││││13/9079│連帶負擔│
├──┼─────┼────────────┼─────┼─────┼─────┼─────┼─────┼─────┼─────┤13/9079│
│41│陳慶華││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42│陳慶妃││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43│李延輝││1/55│1/55│1/55│1/55│1/55│1/55│165/9079│165/9079│
├──┼─────┼────────────┼─────┼─────┼─────┼─────┼─────┼─────┼─────┼─────┤
│44│陳雅櫻││19/528│19/528│43/528│19/528│19/528│19/528│699.5/9079│699.5/9079│
├──┼─────┼────────────┼─────┼─────┼─────┼─────┼─────┼─────┼─────┼─────┤
│45│李雅惠││101/880│101/880│141/880│101/880│101/808│101/880│1415/9079│1415/9079│
├──┼─────┼────────────┼─────┼─────┼─────┼─────┼─────┼─────┼─────┼─────┤
│46│鄭文川││1/176│1/176│1/176│1/176│1/176│1/176│52/9079│52/9079│
├──┼─────┼────────────┼─────┼─────┼─────┼─────┼─────┼─────┼─────┼─────┤
│47│李慶雄││1/22│無│無│無│無│無│13//9079│13/9079│
├──┼─────┼────────────┼─────┼─────┼─────┼─────┼─────┼─────┼─────┼─────┤
│48│陳俊良││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編號8至31│
││││1/22││││││13/9079│、36、39至│
├──┼─────┼────────────┼─────┼─────┼─────┼─────┼─────┼─────┼─────┤42、48至52│
│49│李新峰││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54、57│
││││1/22││││││13/9079│連帶負擔│
├──┼─────┼────────────┼─────┼─────┼─────┼─────┼─────┼─────┼─────┤13/9079│
│50│李榮福││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51│黃李秋美││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52│李貫裕││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
││││1/22││││││13/9079││
├──┼─────┼────────────┼─────┼─────┼─────┼─────┼─────┼─────┼─────┼─────┤
│53│鄭武源││1/176│1/176│1/176│1/176│1/176│1/176│52/9079│52/9079│
├──┼─────┼────────────┼─────┼─────┼─────┼─────┼─────┼─────┼─────┼─────┤
│54│陳妙音││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編號8至31│
││││1/22││││││13/9079│、36、39至│
│││││││││││42、48至52│
│││││││││││、54、57│
│││││││││││連帶負擔│
│││││││││││13/9079│
├──┼─────┼────────────┼─────┼─────┼─────┼─────┼─────┼─────┼─────┼─────┤
│55│陳皇丞││2/33│2/33│1/396│2/33│2/33│2/33│74/9079│74/9079│
├──┼─────┼────────────┼─────┼─────┼─────┼─────┼─────┼─────┼─────┼─────┤
│56│鄭楊秀玉││3/528│3/528│3/528│3/528│3/528│3/528│52/9079│52/9079│
├──┼─────┼────────────┼─────┼─────┼─────┼─────┼─────┼─────┼─────┼─────┤
│57│李雅玲││公同共有│無│無│無│無│無│公同共有│編號8至31│
││││1/22││││││13/9079│、36、39至│
│││││││││││42、48至52│
│││││││││││、54、57│
│││││││││││連帶負擔│
│││││││││││13/9079│
├──┼─────┼────────────┼─────┼─────┼─────┼─────┼─────┼─────┼─────┼─────┤
│58│陳炳礐││5/33│5/33│88/396│5/33│5/33│5/33│1955/9079│1955/9079│
├──┼─────┼────────────┼─────┼─────┼─────┼─────┼─────┼─────┼─────┼─────┤
│59│陳秋燕││2/22│2/22│2/22│2/22│2/22│2/22│825.5/9079│825.5/9079│
├──┼─────┼────────────┼─────┼─────┼─────┼─────┼─────┼─────┼─────┼─────┤
│60│陳錐│陳德盛、陳柏翰、陳昭蓉、│無│1/22│1/22│1/22│1/22│1/22│399/9079│連帶負擔│
│││陳婉菁、陳玉如、陳澤榮、││││││││399/9079│
│││陳澤文、李新展、李新峰、│││││││││
│││李新宗、李麗容、郭九道、│││││││││
│││郭世傑、郭世豪、劉郭世鶯│││││││││
│││、洪國安、洪國定、洪國華│││││││││
│││、陳錦秀、陳錦玉、余莉莉│││││││││
│││、陳俊良、陳得順、吳陳素│││││││││
│││月、陳次、陳得山、陳得茂│││││││││
│││、陳得根、陳信謀、陳麗昌│││││││││
│││、陳麗英、陳麗卿、陳麗燕│││││││││
│││、陳秀全、陳玉佳、陳妙音│││││││││
│││、陳妙星、陳仁美、陳長、│││││││││
│││陳立、陳立昌、李雅玲、李│││││││││
│││振輝、李榮福、李貫裕、黃│││││││││
│││李秋美、林瑞豐、林瑞益、│││││││││
│││林瑞禎、張文士、張文銘、│││││││││
│││林惠美、林惠蘭、林惠琴、│││││││││
│││林惠芬、蔡寬雄、蔡寬道、│││││││││
│││蔡寬琳、蔡仁惠、林秀貞、│││││││││
│││林秀美、林永祥、林永瑞、│││││││││
│││許陳錦│││││││││
├──┼─────┼────────────┼─────┼─────┼─────┼─────┼─────┼─────┼─────┼─────┤
│61│陳界源│陳敏雄、吳陳麗香、陳麗珍│無│1/22│無│無│1/22│無│18/9079│連帶負擔│
│││、陳玉秋、陳妍竹、陳玉美││││││││18/9079│
│││、陳盈孜、許陳釵、余明識│││││││││
│││、余明全、余明俊、余吉財│││││││││
│││、陳余玉緞、余秋燕│││││││││
├──┼─────┼────────────┼─────┼─────┼─────┼─────┼─────┼─────┼─────┼─────┤
│62│鄭志財││無│無│112/8800│無│無│無│104/9079│104/9079│
├──┼─────┼────────────┼─────┼─────┼─────┼─────┼─────┼─────┼─────┼─────┤
│63│李保樺││無│無│1/22│1/22│無│1/22│381/9079│381/9079│
└──┴─────┴────────────┴─────┴─────┴─────┴─────┴─────┴─────┴─────┴─────┘
附表二
┌─────┬─────┬───────────────┬────────┐
│分得土地│面積│共有人/所有人│應有部分比例│
│(暫編地號)│(平方公尺)│││
│││││
│││││
│││││
├─────┼─────┼───────────────┼────────┤
│204│1462│由兩造維持共有│依附表一「權利範│
││││圍總計」欄位所示│
││││比例維持共有│
│││││
├─────┼─────┼───────────────┼────────┤
│204(1)│1702│陳皇丞│74/2029│
││├───────────────┼────────┤
│││陳炳礐│1955/2029│
├─────┼─────┼───────────────┼────────┤
│204(2)│1741│李雅惠│1415/2075│
││├───────────────┼────────┤
│││李莊美韶、李宇祥、李定閩│公同共有│
││││165/2075│
││├───────────────┼────────┤
│││李延平│165/2075│
││├───────────────┼────────┤
│││李延輝│165/2075│
││├───────────────┼────────┤
│││李王淑貞、李鳴琴、李韶琴、李惠│公同共有│
│││琴、李延能│165/2075│
├─────┼─────┼───────────────┼────────┤
│204(3)│1385│李正弘│1/2│
│││││
││├───────────────┼────────┤
│││王泰隆│1/2│
│││││
├─────┼─────┼───────────────┼────────┤
│204(4)│1279│陳雅櫻│1399/3050│
│││││
││├───────────────┼────────┤
│││陳秋燕│1651/3050│
│││││
├─────┼─────┼───────────────┼────────┤
│204(5)│346│陳德盛、陳柏翰、陳昭蓉、陳婉菁│公同共有│
│││、陳玉如、陳澤榮、陳澤文、李新│399/412│
│││展、李新峰、李新宗、李麗容、郭││
│││九道、郭世傑、郭世豪、劉郭世鶯││
│││、洪國安、洪國定、洪國華、陳錦││
│││秀、陳錦玉、余莉莉、陳俊良、陳││
│││得順、吳陳素月、陳次、陳得山、││
│││陳得茂、陳得根、陳信謀、陳麗昌││
│││、陳麗英、陳麗卿、陳麗燕、陳秀││
│││全、陳玉佳、陳妙音、陳妙星、陳││
│││仁美、陳長、陳立、陳立昌、李雅││
│││玲、李振輝、李榮福、李貫裕、││
│││黃李秋美、林瑞豐、林瑞益、林瑞││
│││禎、張文士、張文銘、林惠美、林││
│││惠蘭、林惠琴、林惠芬、蔡寬雄、││
│││蔡寬道、蔡寬琳、蔡仁惠、林秀貞││
│││、林秀美、林永祥、林永瑞、許陳││
│││錦││
│││││
││├───────────────┼────────┤
│││陳長、蔡寬雄、蔡寬道、蔡寬琳、│公同共有│
│││蔡仁惠、林秀貞、林秀美、林永祥│13/412│
│││、林永瑞、許陳錦、陳德盛、陳澤││
│││榮、陳澤文、郭九道、郭世傑、郭││
│││世豪、劉郭世鶯、洪國安、洪國定││
│││、洪國華、陳錦秀、陳錦玉、吳陳││
│││素月、陳得順、林瑞豐、林瑞益、││
│││林瑞禎、張文士、張文銘、林惠美││
│││、林惠蘭、林惠琴、林惠芬、陳次││
│││、陳得山、陳得茂、陳得根、陳信││
│││謀、陳麗昌、陳麗英、陳麗卿、陳││
│││麗燕、林惠美、陳柏翰、陳立、陳││
│││立昌、陳慶華、陳慶妃、陳俊良、││
│││李新峰、李雅玲、李榮福、黃李秋││
│││美、李貫裕、陳妙音││
│││││
├─────┼─────┼───────────────┼────────┤
│204(6)│346│鄭志財│104/412│
││├───────────────┼────────┤
│││鄭志道│102/412│
││├───────────────┼────────┤
│││鄭樹榮│103/412│
││├───────────────┼────────┤
│││鄭閎筆即鄭崑山│103/412│
│││││
├─────┼─────┼───────────────┼────────┤
│204(7)│319│李保樺│全│
│││││
├─────┼─────┼───────────────┼────────┤
│204(8)│231│龔盛品、李映、李宜│公同共有│
││││1/1│
├─────┼─────┼───────────────┼────────┤
│204(9)│180│鄭文貴│26/215│
││├───────────────┼────────┤
│││李來涼、鄭茗聰、鄭茗徽│公同共有│
││││26/215│
││├───────────────┼────────┤
│││鄭武源│52/215│
││├───────────────┼────────┤
│││李慶雄│13/215│
││├───────────────┼────────┤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40/215│
│││產署)││
││├───────────────┼────────┤
│││林坤隆│40/215│
││├───────────────┼────────┤
│││吳陳麗香、陳麗珍、陳玉秋、陳妍│公同共有│
│││竹、陳玉美、陳敏雄、陳盈孜、許│18/215│
│││陳釵、余明識、余明全、余明俊、││
│││余吉財、陳余玉緞、余秋燕││
├─────┼─────┼───────────────┼────────┤
│204(10)│44│鄭楊秀玉│全│
│││││
├─────┼─────┼───────────────┼────────┤
│204(11)│44│鄭文川│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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