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撤銷遺產分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志龍 等間代位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203建號建物及東興段
331、332、465地號土地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鄭志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