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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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聖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聖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聖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毀棄損壞及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壢簡字1784、2173、2189號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