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蕭仕伯 被告 許潼祥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40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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