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 陳上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該水井占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略多少(圓.直徑)?並估算回復原狀之相關費用?(或向本院聲請簡易鑑定),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繳之裁判費)。
二、提出上開土地舊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不可遮掩);現今地籍圖謄本,並標記被告水井占用位置及所自稱電源接處房屋(彰化縣○○鄉○○村○○0巷00弄00號)位置。
三、陳報系爭土地信託資料(委託人 楊富山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