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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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鄭南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豐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內聲請金額為新台幣904,766元,而帳務資料剩餘額為新台幣713,711元,應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