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葉傅秀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存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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