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告 陳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寧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081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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