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44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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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4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445號原告 周碧珍 住○○市○○區○○街00巷0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竹監新四字第51-ZFC28166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 石邦岷 」,並非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原告應敘明有何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石邦岷」為原告,提出經石邦岷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及代表人「 吳季娟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佳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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