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告 陳育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琮傑 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