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6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平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6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108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164462││9起│││││元│││││├──┼───┼─────┼──────┼──────┼───────┤│002│新臺幣││自民國10204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9│││181881││5起││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108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4462││9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204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1881││5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3601號)
(一)緣相對人林平祥於民國100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46343元整。
1.其中164462元整,自民國101年0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181881元整,自民國102年0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46343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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