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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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713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清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清文(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將本件債權讓與一事已通知債務人之存證信函回執或其已合法收受之證明。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