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25號
原   告 裕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彤
送達代收人  陳佳函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碁開發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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