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乙○○40歲
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俊德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基簡字第869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桂金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