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焜燿 被告 邱義烜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義烜所涉103年度審易字第553號竊盜案件,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進行簡易判決處刑,業於民國103年11月5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11號簡易判決處刑,迄至103年11月18日前,檢察官、被告尚無提起上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原告係於本院簡易判決處刑後之103年11月18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03年11月19日收受,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附卷可參。原告既於上開刑事判決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刑事判決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11月24日收受該上訴書,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