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冠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7月至105年7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請提出目前在職證明(需含薪資數額證明)。
二、提出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四、釋明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聲請人及其父、母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民國103年度及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提出餐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日用品費、扶養費、健保費等必要費用相關單據或憑證。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