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和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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